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行为指引助企业数据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24-12-06 04:08:30 来源: sp20241206

   中新网 杭州5月24日电(郭其钰)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24日发布《引导企业数据健康发展行为指引》(下称《指引》),从数据收集与存储、数据开发利用与加工处理、数据交易、数据出境、数据风险识别与安全保护等方面,帮助企业建立系统有效的数据管理和风险防范体系。

  数据是重要的生产要素,也是基础性战略资源。大数据产业是以数据生成、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为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提供关键支撑。

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引导企业数据健康发展行为指引》。郭其钰 摄

  为促进数据资源高效流通利用,上述《指引》鼓励企业依法采集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数据,开展数据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并对非公共数据开展分析发掘和增值利用,促进市场主体开展多样化数据处理活动,提升非公共数据质量和价值。

  “我们也在探索企业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比如引导国有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等发挥带动作用,促进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共同合理使用数据,赋能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官家辉介绍。

  在此方面,《指引》同样鼓励企业依法通过省级一体化大数据中心或其他平台,共享开放其合法收集的非公共数据和自有商业数据。

  当前,随着数据在全球范围内跨境流动率迅速增长,对企业在数据出境流程操作中均做到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此方面《指引》亦作出详细规定。

  如企业向境外提供个人数据时,除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外,还应向个人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个人信息的种类等,并应经过个人单独同意。其中企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等,还应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企业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前,应自行就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以及出境数据的规模、种类、敏感程度等进行数据出境风险评估,在评估基础上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官家辉提示,企业应当在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此外在数据交易中,《指引》一方面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可以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所或数据交易中心进行数据交易撮合、签订合同、业务结算等活动,也可以依法自行交易。

  另一方面,企业参与数据交易,应保证数据来源符合法律规定,通过授权获得的数据有主体明确的授权同意,不存在侵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组织、个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完)

【编辑:胡寒笑】